遗嘱的优势

遗嘱是一个人对其死后财产或遗产处置的意愿的法律声明,或者是一个人合法签署的对其死后遗产作出处置并生效的书面文书。然而,公眾對生前訂立遺囑的重要性認知不深,往往忽略死後遺產的安排,導致家庭出現糾紛,需要司法介入處理死者的善後事宜。以下是遗嘱/遗书的优点一览表:-遗嘱/遗书的优点

比较有遗嘱的遗产无遗嘱继承案件
选择受益人遗嘱人1 可以选择他/她的受益人2 .受益人根据 1958 年《分配法》确定。
配送选择遗嘱人有权决定如何分配其资产。根据 1958 年《分配法》分配死者的资产。
受托人和执行人的选择遗嘱人可以选择他/她的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3 来管理他/她的遗产。死者遗产管理人的任命权属于法院。
分配过程这将极大地加快分配过程,因为立遗嘱人已在遗嘱中列出了其资产,从而省去了收集立遗嘱人资产明细的麻烦。申请管理遗产需要受益人花费大量时间来收集已故者的资产详情,这是根据1958年《分配法令》和1959年《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法令》进行的。
丧葬安排:立遗嘱人可以表达自己对丧葬安排的意愿。逝者则无法正式表达其对丧葬安排的意愿。
遗产管理权:当立遗嘱人去世时,财产归属于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只需出示遗嘱和死亡证明即可行使管理立遗嘱人遗产的权利。当一个人无遗嘱去世时4 其财产将归属于公共信托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Amanah Raya Berhad);只有当法院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并提取了遗产管理书后,财产才归属于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保证书:无需遗产管理保证书或担保人。若逝者资产超过五万零吉(RM50,000.00),则需要遗产管理保证书或担保人。
财产归属:若遗嘱执行人根据立遗嘱人的遗嘱分配资产,则无需财产归属令。任何将财产转让和/或归属于遗产受益人的行为,都需要财产归属令或法庭庭令。
1 立遗嘱人:指立下遗嘱的人。
2 受益人:指从逝者那里获得资产的个人或群体。
3 遗嘱执行人:指由立遗嘱人指定,负责执行遗嘱条款的人。
4 无遗嘱去世:指一个人在没有留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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