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优势
比较 | 有遗嘱的遗产 | 无遗嘱继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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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受益人 | 遗嘱人1 可以选择他/她的受益人2 . | 受益人根据 1958 年《分配法》确定。 |
配送选择 | 遗嘱人有权决定如何分配其资产。 | 根据 1958 年《分配法》分配死者的资产。 |
受托人和执行人的选择 | 遗嘱人可以选择他/她的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3 来管理他/她的遗产。 | 死者遗产管理人的任命权属于法院。 |
分配过程 | 这将极大地加快分配过程,因为立遗嘱人已在遗嘱中列出了其资产,从而省去了收集立遗嘱人资产明细的麻烦。 | 申请管理遗产需要受益人花费大量时间来收集已故者的资产详情,这是根据1958年《分配法令》和1959年《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法令》进行的。 |
丧葬安排: | 立遗嘱人可以表达自己对丧葬安排的意愿。 | 逝者则无法正式表达其对丧葬安排的意愿。 |
遗产管理权: | 当立遗嘱人去世时,财产归属于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只需出示遗嘱和死亡证明即可行使管理立遗嘱人遗产的权利。 | 当一个人无遗嘱去世时4 其财产将归属于公共信托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Amanah Raya Berhad);只有当法院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并提取了遗产管理书后,财产才归属于遗产管理人。 |
遗产管理保证书: | 无需遗产管理保证书或担保人。 | 若逝者资产超过五万零吉(RM50,000.00),则需要遗产管理保证书或担保人。 |
财产归属: | 若遗嘱执行人根据立遗嘱人的遗嘱分配资产,则无需财产归属令。 | 任何将财产转让和/或归属于遗产受益人的行为,都需要财产归属令或法庭庭令。 |